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风险给予充分关注,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有关风险因素的章节。
一、发行人子公司宏达公司涉诉风险
宏达公司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5年7月2日,云南中成输配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中成公司”)因投资建设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市至昭阳天然气输送管道项目,与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凌众公司”)签订《水富至昭通天然气输送管道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四川凌众公司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期间分别与谌明书、杨华勇、段绍渝、黄贤云建立单项劳务承包合同关系。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宏达公司于2016年11月12日与云南中城燃气有限公司(云南中成公司的母公司,以下简称“中城燃气”)签订《水富至昭通天然气输送管道项目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宏达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承包中城燃气水富至昭通天然气输送管道工程项目。2016年 11月14日,宏达公司与四川凌众公司签订《水富至昭通天然气输送管道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由四川凌众公司承包水富至昭通天然气输送管道工程项目的管道施工工作。
2021年7月 13日,水富鼎谌建筑工程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水富鼎谌中心”)以四川凌众公司、云南中成公司及宏达公司为被告,以谌明书为第三人,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南昭通中院”)提起诉讼。水富鼎谌中心称谌明书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承包任务,被告尚欠谌明书工程款未付。2021年5月13日,因谌明书与水富鼎谌中心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水富鼎谌中心,故水富鼎谌中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劳务工程款、违约金利息并退还合同履约金共计 11,944,118元。宏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云南昭通中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云06民初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宏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21年12月8日,云南昭通中院作出(2021)云06民初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因本案涉案合同中存在有效仲裁条款,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该裁定目前仍在上诉期,尚未生效。
2021年7月 13日,水富鼎谌建筑工程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水富鼎谌中心”)以四川凌众公司、云南中成公司及宏达公司为被告,以段绍渝为第三人,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南昭通中院”)提起诉讼。水富鼎谌中心称段绍渝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承包任务,被告尚欠段绍渝工程款未付。2021年5月13日,因段绍渝与水富鼎谌中心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水富鼎谌中心,故水富鼎谌中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劳务工程款、违约金利息并退还合同履约金共计 14,722,244元。宏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云南昭通中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云06民初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宏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21年12月8日,云南昭通中院作出(2021)云06民初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因本案涉案合同中存在有效仲裁条款,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该裁定目前仍在上诉期,尚未生效。
2021年8月 19日,水富鼎谌建筑工程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水富鼎谌中心”)以四川凌众公司、云南中成公司及宏达公司为被告,以杨华勇为第三人,向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水富市法院”)提起诉讼。水富鼎谌中心称杨华勇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承包任务,被告尚欠杨华勇工程款未付。2021年5月13日,因杨华勇与水富鼎谌中心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水富鼎谌中心,故水富鼎谌中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劳务工程款、违约金利息并退还合同履约金共计4,342,682元。2021年9月26日,水富市法院作出(2021)云0630民初627号民事裁定书,因本案涉案合同中存在有效仲裁条款,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后水富鼎谌中心向云南昭通中院上诉,该案目前尚在审理当中。
此外,四川凌众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与自然人刘成德签订《工程单项承包合同》。2021年6月24日,刘成德以四川凌众公司、云南中成公司及宏达公司为被告,向水富市法院提起诉讼,称其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承包任务,被告尚欠其工程款未付,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3,230,467.50元。2021年7月6日,刘成德向水富市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水富市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云0630民初5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四川凌众公司、宏达公司及云南中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价值 3,230,467.50元的存款予以冻结,期限至2022年7月22日止。2021年9月16日,水富市法院作出(2021)云0630民初503号民事裁定书,因本案涉案合同中存在有效仲裁条款,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后刘成德向云南昭通中院上诉,该案目前尚在审理当中。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宏达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基本户的存款中有3,230,467.50元处于被冻结状态。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宏达公司作为被告涉及上述未决诉讼标的金额合计为 3,423.95万元,若宏达公司败诉,则可能对宏达公司及发行人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应收账款损失风险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及2021年9月末,公司应收账款原值分别为 55,629.66万元、39,674.70万元、33,456.16万元及 36,293.81万元。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的应收账款账龄在一年以上的余额占比为 34.76%,占比较高。如果公司采取的收款措施不力或客户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公司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将加大,未来若出现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而发生坏账的情况,将可能对公司业绩和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发出商品金额较大的风险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9月末,公司存货中发出商品分别为14,517.36万元、12,004.27万元、24,596.69万元及25,998.66万元,占各期末存货余额比例分别为 50.99%、45.16%、54.58%及 49.12%。报告期内公司发出商品金额增长较快,主要与公司业务规模增长及处于安装调试阶段的设备金额增加有关。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部分业务类型或项目的执行期更长,公司发出商品将会继续增加,如果发出商品不能及时确认收入或投入使用,对公司财务状况将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四、大额资产减值损失的风险
2018年度公司将并购宏达公司形成的商誉1,840.53万元全额计提减值准备;2018年末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的金额为 12,429.61万元、其他应收款全额计提坏账的金额为6,624.83万元。2020年度,子公司湖南厚普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船及运输船计提了5,306.70万元减值准备;2020年末对计划处置变现的LNG、CNG生产设备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机器设备计提减值准备2,688.24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较大金额的资产减值计提。
由于公司主要从事天然气加注设备、氢能源加注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加氢站EPC总包工程,存在技术迭代快、单一项目价值较大的情形,如出现产品技术升级、客户违约以及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形,则可能导致公司相关资产出现大幅减值的风险。
五、现金流动性风险
2018年、2019年、2020年度及2021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26,443.64万元、18,981.14万元、-3,163.76万元及-9,229.65万元。主要系公司所面向的主要客户应收款项结算付款流程时间较长,以及公司业务模式所涉及的安装调试周期相对较长所致,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仅 3,930.68万元,若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张,存货备货量增加,发出商品数量进一步增加,销售回款与资金支出的时期不一致,可能导致公司存在一定程度的现金流动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