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地位于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丁南村的扬州市泽润机械制造厂经营异常,经查已经被提请破产清算。该企业曾用名江都市海润机械制造厂。法院在执行申请人扬州市江都区滨江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扬州市泽润机械制造厂系列执行案件中,经查控发现扬州市泽润机械制造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滨江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并书面申请被执行人扬州市泽润机械制造厂破产,法院执行局经初步审查,被执行人扬州市泽润机械制造厂符合执行转破产条件。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通知了扬州市泽润机械制造厂。2019年7月22日扬州市泽润机械制造厂以其负债状况不能破产清算为由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截至2017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扬州市润泽机械制造厂涉执行案件数量为40件,涉案债权金额8696900.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发现,扬州市润泽机械制造厂名下除于2015年7月22日被查封的位于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丁南村的租赁土地上全部厂房、生活用房、办公室及全部机械设备、设施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明显资不抵债情形。
另查明2013年12月18日,法院作出(2013)扬江邵民初字第046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认定扬州市润泽机械制造厂欠扬州市江都区滨江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金4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6564元。
法院认为,扬州市润泽机械制造厂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债权人扬州市江都区滨江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扬州市润泽机械制造厂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具有清偿能力。遂裁定受理破产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