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暨建设研发总部基地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杭州市钱塘区投资3亿元人民币(含土地购置款约2,246万元人民币,最终以成交价为准)建设研发总部基地。并在上述投资预算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及全权办理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的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发布的《关于对外投资暨建设研发总部基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
二、投资进展情况
2021年12月7日,公司与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钱塘分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合同”)。取得宗地编号为杭钱塘工出【2021】27号(M11-16-2地块)地块,宗地总面积为大写壹万陆仟陆佰柒拾贰平方米(小写16,672平方米)。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出让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钱塘分局
受让人: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同主要内容
1、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1)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50年,自本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起算。
(2)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壹仟叁佰肆拾柒元壹角陆分(¥1,347.16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仟贰佰肆拾陆万元(¥2,246万元)。
(3)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全部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其中20%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2、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1)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20,006.4平方米-50,016平方米。
(2)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在实际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竣工。
3、期限届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执行,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4、不可抗力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可以解除本合同,根据公平原则退还已缴纳的相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5、违约责任和提前终止
(1)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依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出让总价款的20%,迟延支付出让价款的违约金与合同定金不重复征收;任何一期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缴后仍不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2)受让人可向出让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在全部满足下列条件下,本合同因受让方的申请而提前终止:
1)受让人终止本合同的申请报经有权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
2)按照受让人不同的申请时间,退还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
1.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起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剩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2.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两年,并在届满两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进行闲置土地出之后,将剩余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3)受让人向出让人提交终止申请的同时,向出让方提交了退还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声明书,声明书应表明,受让人同意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其他所有已经获得的宗地的建设利用许可;同意就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放弃任何补偿、赔偿的权利,且已经与涉及到的第三方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保证终止本合同退还宗地不会由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收到任何影响;如出让人要求,则受让人自负费用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6、争议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因起诉引起的诉讼、评估拍卖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7、附则
(1)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项目定位为研发中心集团总部大楼。公司业务持续稳定良好发展,整体财务状况良好,本次投资不会对经营性现金流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希望抓住杭州大力发展钱塘区的战略机遇,打造高标准的研发中心和集团总部建设。投资建设研发总部符合公司的未来发展规划,缓解经营管理场所不足的现状,将公司研发、销售、采购、财务及管理人员集中办公,促进高效协同管理,吸引国内外高端人才,增强企业科研创新能力,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硬件保障,进一步提升公司运营能力。
本次项目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2021年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1、行政审批风险。本次项目的实施需要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手续报批存在不确定性。
2、工程建设不达预期的风险。鉴于土地交付进度与交付时间、相关报批事项完成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项目建设过程中也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从而导致项目竣工及正式投产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本次项目的后续进展情况如发生较大变化或取得阶段性进展,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提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