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曾经多次批评机械执法问题,因为这会造成像气枪大妈案、于欢案、快递小哥案那些违背常情常理的案件,从本质上也必然背离司法公正,损害司法公信力,我将这种司法理念称为司法平庸主义,但这只是司法的外部效应。
随着司法机关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考核评价不断强化,机械执法不仅存在司法机关的外部,在内部也一定存在只问结果不问原因、不问青红皂白的唯结果论,或者只看数字不分析原因,以个别数据指标判定工作成效的一数定乾坤,这既是司法行政化不断加强的产物,同时也是司法行政化中的懒政。
虽然是加强管理,但是管理也有一个公正性的问题,也有一个符合常情常理的问题,也有一个主观过错和客观原因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都不去辨析,只是以结果来论,来规则,操作方法倒是简单了,但是能得出公正结论么,能让人信服么,对司法行为的规范化能有一个正确的导向么?只能是司法人员畏首畏尾,最后造成外部的机械执法。
所以这种简单化的内部考核评价机制,也是一种司法懒政。不愿意考虑行为与结果联系的复杂性,结果发生来自于多重因素的复杂作用,不愿意劳心费神的思考辨别这里边的复杂成因,从而找出哪些是真正需要追究责任的过错,哪些是情有可原,哪些只是诉讼中必须要承受的风险,而哪些甚至就是司法管理机制的不健全造成的。
这种辨别要耗费很大的精力,有些是内部的执法不具备这种分析能力但又不愿意承认,从而索性来个简单粗暴,有些可能有能力分析而懒得分析,就来个管它三七二十一。
因为,在他们眼里,这是你的人生,与他何干?就像有些司法官对待当事人的态度,这就是案子,我管不了别人的人生。
当你不设身处地考虑案件当事人遭遇的真实情景的时候,你可曾想到,当你遇到事的时候,别人也不会管你的真实遭遇。这是否也是一种报应?
甚至就是因为你曾经遭遇过内部的简单粗暴、唯结果论,才使你变成了一个不再追问原因的机械执法者,只要自己没有责任就行,其他的也不再考虑了。
是内部的管理理念,塑造了你的执法理念,是不公正的对待传导了不公正的对待。或者是内部唯结果论的氛围,让你变得明哲保身,机械执法只是一种自保的本能。
这些真实的演化关系可能永远都无法查清,也许在每个地方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必须承认它们的基因是同源的,那就是对人性的冷漠。没有考虑站在对面是一个人,而只是把他抽象为一个符号,从而把自己也抽象为一个符号,没有考虑人性的局限性,人有不得已的可能,人是有缺陷的,认知是可能有局限的,事物的发展不是人能够充分把握的,有些就是有不确定的风险,用机械的规则要求人全知全能不犯错误没有失误,这是一种苛责,也是对人性的刻薄。
这反映的是执法者的道德优越感,谁让落到这里的,以为自己永远不会成为别人的执法对象。殊不知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别人执法的对象,不是内部就是外部。因为每个人都不完美,都有产生错误纰漏的可能,而这个错误纰漏如果不被包容和理解,被上纲上线的话,就会成为严重的问题,所谓问题可大可小就是这个意思。
也许有一点是相对安全的,那就是不办案子。有一位老前辈就语重心长的跟我说,尽量少办案子,真是办多错多,不办就没错,少办就少错。这就是一个客观现实,如果拿着显微镜来观察的话,也许找不到多少完全没有瑕疵的案件。而如果不问青红皂白的话,可能无法找到完全没有责任的司法官。
如果只是强调规范和符合规定的话,那只有严格套用法律规定才是避免自己承担责任的唯一处理方式,而严格套用机械的法律规定,又成为机械执法的渊源。
因为如果不想机械执法,那就要考虑实质问题,那就有可能超越一般的执法习惯和尺度,就会摆脱一些形式要件的束缚,在追寻实质正义的同时也必然承担一些预约规则的风险。
比如在考虑气枪大妈案件的时候就会与涉枪案件需要重点打击的刑事政策产生冲突,就可能要承担明明够罪还不处理,放松严重刑事犯罪的风险,涉枪案件你都不起诉,你要干嘛?
在快递小哥案中也一样,就会承担大抓大放的风险,存在着大规模放纵犯罪的指责。
在正当防卫案件中,就会与已经形成的伤害或死亡结果产生冲突,总是被质问人是不是他打的,人都死了还不用承担责任么?还要不断承受是不是在搞徇私枉法的猜忌。
想跳出机械执法的思维没有那么容易,不仅仅是要突破既有的思维惯性,还要承受既有思维惯性对你的猜忌和敌视。
这些猜忌和敌视还可以借由被害人的申诉、投诉,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甚至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诉、控告,其他有关方面的不同意见,启动内部的复查评查程序,对你追求实质正义的行为进行责问。
而如果这种内部的执法理念也是唯结果论的,而这个结果就是当事人的不满,公安机关的不满,而这个不满就证明了案件效果不好,而案件效果不好就证明了你必然有原因,而你的原因就是为什么没有按照通常习惯进行机械执法。你如何能够自证清白?内部执法会讲无罪推定么?
如果是这样的逻辑,又怎能不让你怀疑人生,从而后悔自己追求正义的一时冲动,真是太天真。
而所有人都不再天真,不再有追求正义的冲动,都学会了明哲保身,原来咋办就咋办吧。那快递小哥的人生还有谁会关注?
所以机械的内部执法其实才是机械的外部执法的根源,司法管理的问题其实是司法管理的理念问题。
数字评价也是一样,数字只是工作状态的一个表征,不同的司法数字是相互联系的,司法数字与特定的司法环境、社会经济环境息息相关,甚至与管理理念都相互关联。咱就说不起诉是问题,还是成绩?这绝不是一句话能够说得清的。
如果只是使用简单个别数字的评价,必然使一个司法机关放弃其他,只追求这个,从而形成顾此失彼的局面。
比如你只问实体,那我可能就会牺牲效率,你只问无罪,我就牺牲撤回起诉,以及对法院的监督,以换取无罪绝对的少,同时效率更是不关紧要的事。
而如果你只问效率,那可能就会牺牲实体,即使案件有些问题,明知会被抹掉一些事实和罪名,也在所不惜,只要不退补就行,因为这个时候实体问题已经不是主要问题了。
但是我们永远都要知道司法是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任何偏废都将使正义的天平产生偏转,只是用一个问题换了另一个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只追求短期利益的人最后反而会失去长期利益,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首先要从内部的机械执法理念开始,什么时候我们用人性化的执法理念认真对待司法官,他们才会用人性化的执法理念对待当事人。只有良善才能培养良善,只有人性才能催生人性。
人性不是别的,它只是一种将心比心的态度,是了解之同情,是包容同类的局限性和不完美,是对复杂性的敬畏,是对真相的不懈追求,是把人当作人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