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7日,新乡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新乡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该公司生产设备等离子切割机未安装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根据调查和现场情况,新乡县分局执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之规定,对该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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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之规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压办法》第二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本办法”之规定。
【案件启示】
1.新乡县分局执法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并及时对该公司进行必要的帮扶,讲解环保法律和法规,从根本上解决了污染生态环境问题。
2.通过此案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企业的打击力度,同时也对其它企业敲响了警钟。